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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5-02-19 浏览:66

    关于印发《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中北高新区分局,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各药品零售企业:

    为推动家庭过期药品定点回收集中销毁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结合我市实际,市局制定了《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实行过程中遇有问题或意见建议,请及时联系,以便作进一步修订完善。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止家庭过期药品处理不当危害健康和污染环境,提高人民群众安全用药意识和环境保护意识,规范家庭过期药品的处置,推动家庭过期药品定点回收集中销毁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过期药品,是指群众在家庭用药过程中产生的、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以及虽未超过有效期但由于储存保管不当已变质或被污染的药品。

    第三条:家庭过期药品定点回收是指通过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指定的药品零售企业开展的,面向居民及其家庭进行家庭过期药品定点回收的公益行为。

    第四条: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家庭过期药品定点回收公益活动,减少过期药品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维护公众安全用药合法权益。

    鼓励家庭过期药品定点回收企业通过积分奖励、赠送小礼品等方式激励公众主动送交家庭过期药品。鼓励个人和组织对家庭过期药品定点回收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章:定点回收企业的确定

    第五条:家庭过期药品采取定点回收的方式。

    第六条: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确定家庭过期药品的定点回收企业,并组织实施集中无害化销毁。

    第七条:家庭过期药品定点回收企业是指主动承担公众用药安全社会责任,并经市市场监管局确定,在企业经营场所内设置专门的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点,从事公益活动的药品零售企业。定点回收企业的确定由市市场监管局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根据公开、择优的原则,选择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誉良好,药品质量管理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药品零售企业作为“家庭过期药品定点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定点回收企业”)。

    第八条:市市场监管局按照“布局合理、服务便民”的原则,确定定点回收企业的数量和位置,并通过官网予以公告;有变更或新增的定点回收企业及时更新公告。

    第九条:市市场监管局向定点回收企业统一制作发放定点回收标识、回收箱,并确定统一的登记簿模板。

    第十条:市市场监管局每三年更新一次家庭过期药品定点回收企业名录。

    第三章:家庭过期药品的定点回收与集中销毁

    第十一条:定点回收企业应张贴“家庭过期药定点回收药店”标识,设立“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箱”。

    第十二条:定点回收企业应对家庭过期药品实行“三专”管理,即专人负责、专册登记、专箱存放。定点回收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工作;回收的家庭过期药品应统一登记在《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登记本》上,并详细记录;回收的家庭过期药品应存放在“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箱”中,并加强管理,防止流失。对回收的特殊药品,定点回收企业应按相关规定储存保管,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定点回收企业对群众送交的家庭过期药品不论数量多少不得拒收。

    第十四条:定点回收企业每半年向市、县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回收情况。回收的家庭过期药品应妥善存放,由市市场监管局每年组织一次集中无害化销毁。

    第十五条:定点回收企业应建立家庭过期药品定点回收管理制度,对从事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工作的相关人员开展培训。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六条:定点回收企业在回收家庭过期药品时,应积极向群众宣传回收家庭过期药品的意义及合理用药、安全用药知识。

    第四章:家庭过期药品定点回收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对定点回收企业的回收行为进行监督,及时掌握回收企业情况。

    第十八条:定点回收企业有拒绝回收群众送交的家庭过期药品、借回收药品谋利、销售回收的过期药品或保管不善致使家庭过期药品流弊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定点回收资格,及时更新定点回收企业名单,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市市场监管局对定点回收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对工作规范成绩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对管理不善的取消定点回收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5年1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抄送:驻局纪检监察组。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2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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